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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裁定:不得以补正材料逾期,超过起诉期限为由,剥夺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油菜花 民商裁判实务 2023-05-01


案例要旨


法律规定起诉时限的目的是因为法律不保护怠于行使权利的当事人。


当事人已在法定时限期间内积极行使了诉权,如起诉材料不齐全,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一次性告知其补正,不应当视为超过起诉期限。


裁判文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终139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靖江市三港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南环东路88号恒天商务广场A幢2505。
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树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峰,男,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田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靖江市三港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峰、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1)皖0102民初135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8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三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三港公司是在2021年8月9日提起诉讼是错误的。三港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收到仲裁裁决后,委托代理人陈建平于2021年7月29日携带起诉材料至一审法院立案,并按照一审法院的要求通过安徽移动微法院申请网上立案,因此,三港公司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时限,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错误,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三港公司的立案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案要求,一审法院要求三港公司补充原审被告的工商信息不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

三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三港公司无需支付李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020元。

一审法院查明,李峰就劳动争议事项向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皖劳人仲裁字163号仲裁裁决。裁决:一、三港公司支付李峰2021年2月至2021年5月6日工资8156元;二、三港公司支付李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020元;以上两项合计27176元,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驳回李峰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三港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收到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裁决书。2021年8月9日,三港公司才在补全材料后至该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三港公司不服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因三港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三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依法退给原三港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港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收到仲裁裁决书,已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安徽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并未超过案涉非终局裁决告知的起诉期限。关于三港公司递交的起诉材料不全的问题,本院认为,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是法律不保护怠于行使权利的当事人。本案中,三港公司已在法定时效期间内积极行使了自己的诉权,若其提交的起诉材料不齐全,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及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一次性告知补正,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三港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1)皖0102民初13559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二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王 瑾

书    记    员     姚 静


案例评析

劳动争议案件因为有一个仲裁前置的程序,所以,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要比其他民事案件特殊一些:需要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如果你超过十五日再起诉,那对不起,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了,人民法院不会再受理你的起诉。

而其他的民事案件就没有这个限制,网上提交的立案申请被法院退回后,你随时都还可以重新提交立案申请。

人民法院的立案人员如果不了解劳动争议案件的这个特殊情况(很多都是聘任制的,你该知道的),就会像其他民事案件一样,直接给你来个审查不通过或者直接给你退回去。



又或者是先给你安排上一个诉前调解。



等到你补齐材料重新提交立案,或者等到诉前调解结束,那立案时间必然就超出十五日了。


审理法官拿到案卷一看,哇塞!这不是可以直接驳回了嘛!


但你要说立案人员这样处理究竟对不对,咱还真不好说。


因为《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九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九条  当事人采取在线方式提交起诉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法定期限内,在线作出以下处理:(一)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其补正,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和期限,案件受理时间自收到补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
(三)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起诉材料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原告坚持起诉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
当事人已在线提交符合要求的起诉状等材料的,人民法院不得要求当事人再提供纸质件。
上诉、申请再审、特别程序、执行等案件的在线受理规则,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明文规定“案件受理时间自收到补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如果依据这一条的规定处理,那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倒也没有什么毛病。


如果再把这一条推而广之,那岂不是可以大大减少一审裁判的上诉率,反正不立案的理由千千万,总有一款适合你。


但,只要是正常一点的人都干不出来这样的事。


因为在劳动争议诉讼、在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这两种对起诉、上诉期限有限制的情况下,需要严格区分当事人的起诉时间、上诉时间和人民法院审查立案的时间。


在立案日期与当事人的起诉日期、上诉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以立案日期代替起诉日期或上诉日期。


当事人的起诉行为、上诉行为都是具有独立价值和效力的民事诉讼行为,“材料不齐”能否足以影响该起诉、上诉行为的效力,需要看缺少的是什么性质的材料。


除了起诉状、上诉状没有签字盖章,除了没有合法的授权委托,其他辅助性材料的欠缺应当都不足以影响起诉、上诉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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